示例:GB/T XXXX—XXXX
示例: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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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户外燃气燃烧器具 表A.1 Outdoor gas-burning appliance 表A.2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表A.3
|
表A.4 (本稿完成日期:2018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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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 户外燃气燃烧器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燃气燃烧器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示、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在户外使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0kW,并作为下列特定用途的燃气燃烧器具:
——烹饪;
——取暖;
——其他功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24195-2009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酸性盐雾、“干燥”和“湿润”条件下的循环加速腐蚀试验
GB/T 2520 冷轧电镀锡钢板及钢带
GB/T 2828.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806.11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T 5013.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5171.1 小功率电动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306 (所有部分) 55°密封管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 9052.1 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GB 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410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1235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T 12716 60°密封管螺纹
GB/T 13306 标牌
GB/T 13484 接触食物搪瓷制品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411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 16691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18111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GB/T 24195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酸性盐雾、“干燥”和“湿润”条件下的循环加速腐蚀试验
GB 35844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 3584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GB/T 30597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通用要求
GB/T 50680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30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 180 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
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46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CJ/T 393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CJ/T 398 家用燃气用具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CJ/T 42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CJ/T 450 燃气燃烧器具气动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CJ/T 490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CJ/T 491 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户外燃气燃烧器具 outdoor gas-burning appliance
仅限于户外空间(含庭院)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
注1:户外为相对于与主建筑物为一体的可形成封闭空间的室内而言的室外空间,其型式可为完全敞开式或如下型式:
1) 所有侧面都有墙壁,但没有顶盖;
2) 由顶盖和不超过两个侧壁的部分外壳,侧壁可能是平行的(如在走廊中)或彼此成直角;
3) 顶部覆盖物和三个侧壁的部分外壳内,但燃具水平投影面积至少有30%裸露于壳体之外。
3.2
烧烤炉 barbecue
以明火热辐射结合对流传热对食物进行烘烤加热的燃具,被加热食物处于烤排或烤叉之上,燃烧器可能位于被加热食物的底部、侧面或顶部。
3.3
烟熏炉 smoking stove
被烘烤食物位于封闭空间内,食物的烹饪主要靠烟气熏烤方式完成的燃具,燃烧器可能位于被加热食物的底部或侧面。
3.4
固定式燃具 stationnary gas appliance
日常不需要进行搬运且能够被牢固固定在使用位置使用的燃具。
3.5
可移动式燃具 moved-applianceasdk
除便携式燃具外,不能被牢固固定在使用位置使用的燃具。
3.6
便携式燃具 portable gas appliance
便于携带且重量小于
18kg
的燃具。
[改写GB/T 4706.1-2005,定义
3.5.1
]
3.7
卡式燃具 cassette gas appliance
可方便的将不大于990 mL丁烷与丙烷混合燃料的一次性气瓶卡入燃具并进行供气的燃具。
3.8
点火燃烧器 ignition burner
用来点燃主燃烧器的小火燃烧器。
3.9
常明火 pilot
在主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均保持点燃状态,可以做为引燃主燃烧器的火种。
[改写GB/T 50680-2012,定义
10.2.11
]
4 分类和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使用燃气种类分类
按使用燃气种类分类见表1。
表1 使用燃气种类分类
类别
|
代号
|
天然气燃具
|
T
|
液化石油气燃具
|
Y
|
人工气燃具
|
R
|
4.1.2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使用功能分类见表2。
表2 按照使用功能分类
类别
|
代号
|
示例
|
烹饪燃具
|
P
|
烤炉、烟熏炉、烹炒煮食炉、炸炉、平板炉
|
取暖燃具
|
N
|
移动用取暖器、火盆、固定取暖设备、红外辐射取暖器
|
其他功能燃具
|
Q
|
燃气灯、火炬、喷灯、热水炉、火枪
|
4.1.3 按固定方式分类
按固定方式分类见表3:
表3 按照固定方式分类
类别
|
代号
|
固定式燃具
|
G
|
可移动式燃具
|
Y
|
便携式式燃具
|
B
|
4.2 型号
4.2.1 型号编制
产品特征或序号(制造厂自行编制)
主火额定热负荷/总额定热负荷(单位kW)
固定方式(代号)
使用功能(代号)
燃气种类(代号)
户外燃气燃烧器具(W)
4.2.2 示例
热负荷为20kW的固定式烹饪式液化气烧烤炉型号的表示为:WYPG20-BBQ。
5 材料和结构
5.1 通用材料
5.1.1 燃具正常使用时,其材料应能够承受可预期的机械、化学和热的影响。
5.1.2 燃具不应使用含石棉成分的材料。
5.1.3 制造燃具的材料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温度和荷载。
5.1.4 固定式燃具与可移动式燃具管路应使用耐温大于
350
℃
的材料。
5.1.5 点火燃烧器应使用耐温大于
500
℃
的材料。
5.1.6 燃烧器(宜)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
700
℃
的材料制成,且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5.1.7 可能受腐蚀影响的金属部件(耐腐蚀性的材料除外)应进行电镀、喷漆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1.8 燃气管路焊接材料熔点应不低于
450
℃
。
5.1.9 燃气管路中弹性密封材料的耐燃气性,应符合GB/T 30597-2014中表4的规定。
5.1.10 固定式燃具的非金属暴露部件宜有耐紫外线老化的检测报告。
5.1.11 点火线缆和材料应符合GB/T12706规定和绝缘要求。
5.2 通用结构
5.2.1 一般要求
5.2.1.1 燃具结构应安全、坚固、耐用,并应保证燃具在正常运输、安装、操作时无损坏或变形。
5.2.1.2 燃具应易于清扫和维修,可触及的部位表面应光滑。
5.2.1.3 可运动零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
5.2.1.4 燃具部件间采用螺钉、螺母、铆钉等方式的连接应牢固,使用中不应松动。
5.2.1.5 维护、保养时需要拆卸的部件,应进行专门设计,以保证正确、容易、安全地装回,且能使用普通工具装卸。
5.2.1.6 燃具出厂后应有防止用户调节额定热负荷的措施。
5.2.1.7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钉孔、螺栓孔,不应穿透燃气通路,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不应小于
1mm
。
5.2.1.8 燃烧器调风装置的旋钮或手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坚固耐用,操作简便,易于调节,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应自行滑动,应清晰地标出开、关位置及调节方向。
5.2.1.9 当燃具内部结构设计为可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时,燃具应附带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固定措施;且液化石油气钢瓶空间应设计为仅能容纳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且该空间应有气体疏散孔,其底截面与侧面疏散孔面积和不小于其总面积的1/50。
5.2.1.10 卡式燃具结构内部无备用气瓶的存储空间。
5.2.1.11 气瓶位于卡式燃具内部封闭结构时,燃具其结构应便于泄漏气体扩散。
5.2.1.12 密闭式或半密闭式燃具应设置火焰观察孔或火焰指示装置。
5.2.1.13 当通往主燃烧器的任一燃气通路上设置一道可安全关闭的燃气阀门时,燃气阀门应符合CJ/T 393的要求;当通往主燃烧器的任一燃气通路设置两道燃气自动阀时,其两道自动阀应能安全关闭,或其中一道自动阀至少应符合CJ/T 346的B级要求。
5.2.1.14 当液化石油气燃具附带与钢瓶相连接的调压器时,调压器应符合GB 35844的要求。
5.2.1.15 卡式燃具用气瓶应符合A.1的规定。
5.2.2 燃气系统
5.2.2.1 基本要求
5.2.2.1.1 燃气系统中不允许用户调节的零部件应有保护措施。
5.2.2.1.2 控制和调节装置失效时不应影响燃具安全。
5.2.2.1.3 点火燃烧器与主火燃烧器火孔之间的相对位置应准确固定,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移动。
5.2.2.1.4 安全装置不应由于控制装置损坏而失效。
5.2.2.2 燃气流量调节和关闭装置
5.2.2.2.1 燃气流量调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由转动控制流量的控制装置,应设计成逆时针方向打开;
b) 有多个控制装置旋钮时,应能清楚的区别开;
c) 旋塞控制装置应符合CJ/T 393的规定;
d) 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应符合CJ/T 398的规定;
e) 气动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应符合CJ/T 450的规定;
f) 间接控制装置(触摸、气动、压力)旋钮,应能不借助工具即可进行方便调节。应设置明显旋钮,在一个简单手控动作后1s内能完成切断燃气供应;
g) 触摸型控制装置,应保证由两个有区别的手控动作来完成对同一个燃烧器进行起始点火程序。
h) 燃气稳压器应符合GB/T 30597-2014中第5章的要求;
5.2.2.2.2 关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关闭装置的操作可以是手动或自动控制,固定式燃具与可移动式燃具禁止使用针形阀;
b) 旋塞控制装置应符合CJ/T 393的规定;
c) 自动关闭装置应符合CJ/T 346的规定。
d) 手动燃气阀应符合CJ/T 180的规定。
5.2.2.3 点火装置
5.2.2.3.1 压电式点火装置应符合CJ/T 393的规定;
5.2.2.3.2 点火装置位置应牢固且不能改变;
5.2.2.3.3 电极应安装在不经常接触黄焰的位置;
5.2.2.3.4 采用易损件(电池等)作为点火配件时,应易于更换。
5.2.2.4 燃烧器
5.2.2.4.1 火孔部分不应可调。
5.2.2.4.2 喷嘴宜有不可擦除的识别方式进行标记,以防混淆。
5.2.2.4.3 可变截口的喷嘴不应在主燃烧器上使用。(那位见过此类喷嘴?)
5.2.2.4.4 燃烧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查与维修;燃烧器可拆卸时,应易于置回正确的固定位置。
5.2.2.4.5 燃烧器设有用户可调的空气调节门时,调节门应能用常用工具进行调节,并应在适当位置使调节门固定。
5.2.2.4.6 空气进口或调节门不应置于可能发生意外堵塞的地方;不应置于燃烧器引射管喉管处或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的位置。
5.2.2.5 风机
5.2.2.5.1 风机应符合GB/T 5171.1和GB/T 12350的规定。
5.2.2.5.2 风机应牢固安装,应保证正常使用条件下手接触不到旋转部分。
5.2.2.5.3 与燃烧产物接触的风机部件应有防腐蚀保护,或由耐腐蚀材料构成,应能承受燃烧产物的温度和腐蚀影响。
5.2.2.6 火焰监控装置
5.2.2.6.1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监控失效时,应能安全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5.2.2.6.2 设置常明火时,常明火熄灭应同步关闭常明火和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
5.2.2.6.3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CJ/T 30的要求:火焰熄灭、火焰监控失效时,应能安全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5.2.2.6.4 设置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进行火焰监控时,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符合CJ/T 421的规定;
b)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在点火不成功时,应再点火或再启动或关机;
c) 火焰熄灭,火焰监控失效时,应能安全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d)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
5.2.2.7 过热保护装置
5.2.2.7.1 在任何条件下,过热保护装置的动作应优于自动调节装置。
5.2.2.7.2 过热保护装置需要手动复位后才能重启燃具。
5.2.2.8 温度控制器
5.2.2.8.1 如温度控制器为可调时,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声明最高温度;
5.2.2.8.2 温度选择旋钮的挡位应标示温度升降方向,当采用数字表示时,最高数字应对应为最高温度。
5.2.2.8.3 设置水温限制装置时,其动作时应能使燃具安全停机。
5.2.2.9 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 (GB 35844-218
5.2.6
)
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符合GB 35844-2018附录C的规定。
5.2.3 燃气连接
5.2.3.1 燃气连接管应设在不易受腐蚀和过热的位置;
5.2.3.2 采用螺纹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且进出口螺纹应符合GB/T 7306(所有部分)、GB/T 7307或GB/T 12716的规定,采用非密封螺纹连接时应保证接口端面平整;
5.2.3.3 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橡胶软管应符合CJ/T 491的规定;当橡胶软管可能暴露阳光下时,橡胶软管应耐紫外线老化或采取防紫外线老化的措施。
5.2.3.4 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连接时,不锈钢波纹软管、金属包覆软管应分别符合CJ/T 197、CJ/T 490的规定。
5.2.3.5 卡式燃具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与气瓶咬接形式可为卡压形或螺纹形;
——使用气源的气瓶咬接形式应唯一且确定;
——与其匹配气瓶的装卸应方便、灵活、可靠;
——气瓶安装错位时,燃具应不能使用;
——螺纹咬接形的燃具母螺纹应为7/16英寸28牙特殊螺纹(7/16"-28UNEF-2B美制特细牙);
——螺纹咬接形燃具母螺纹接口有与气瓶连接的限位措施;
——与气瓶之间用软管直连时,软管应能承受瓶体静压下的燃气压力。
5.2.4 电气系统
5.2.4.1 燃具在正常使用状态时,水不应浸到带电部位,也不应由外部软线连接处浸入到器件内。
5.2.4.2 点火器高压带电部件与非带电金属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点火电极之间的距离,点火操作时不应发生漏电,手可能接触的高压带电部位应进行良好的绝缘。
5.2.4.2.1 点火电极导线应加以固定,并应有良好的绝缘,连接应安全可靠、不漏电,并应符合GB/T 12706的规定;
5.2.4.3 装在燃具外壳上的电源开关应采取防水措施,安装部位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X4。
5.2.4.4 使用市电的器具,电点火器的两个点火电极之间的间距以及电极与点火燃烧器之间的相对位置应准确固定,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移动。
5.2.4.5 使用市电的器具,在结构设计时应对易触及的带电部件予以防护。
5.3 烹饪类燃具
5.3.1 基本要求
5.3.1.1 与食品、水直接接触的材料应符合饮食卫生材料的相关规定,不应对食品和水有所污染。
5.3.1.2 与食物接触的不锈钢材料,其材质应符合GB 9684和GB/T 3280的规定。
5.3.1.3 接触食品的密封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5.3.1.4 与食品可能接触的搪瓷材质应符合GB/T 13484的规定。
5.3.1.5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
5.3.2 烧烤炉和烟熏炉
5.3.2.1 燃烧器在烧烤工作面以下时,燃烧器以及受燃烧器加热的辐射工作面(如火山岩)应予以保护,防止烧烤油脂或高温食物残渣掉落在燃烧器上。
5.3.2.2 烧烤时溅出的汁液不应滴落到内部空间的连接管以及气路管路上。
5.3.2.3 产品在结构上应避免油脂和高温食物残渣直接坠落到燃烧室下部空间或地面。
5.3.2.4 烧烤炉应配备易于拆装或排空的集油装置,集油装置应进行隔热处理,避免高温着火或被意外点燃。
5.3.2.5 活动机械零件应有防止人身伤害的措施。
5.3.2.6 有烧烤盘时,烤盘应设置定位装置避免非正常移动或翻转。
5.3.2.7 固定嵌入式烧烤炉燃气进气管应固定在燃具本体上。
5.3.2.8 烟熏炉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5.3.3 炸炉
5.3.3.1 应有常温下炸炉用油的最高、最低的安全液位刻度标记。
5.3.3.2 配备接油容器的燃具要合理确定盛放油脂的容积和放置位置,使排放油汁不能流到有明火危险的地方。
5.3.3.3 排油装置的开启与关闭位置应易于识别,关闭位置应有锁定功能。
5.3.3.4 炸炉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油温控制装置和油温过热保护装置。
5.3.4 烹炒煮食炉
5.3.4.1 非便携式烹炒煮食炉应设置熄火安全保护装置。
5.3.4.2 食物溢出不应影响燃烧器燃烧状况。
5.3.4.3 煮食炉吊篮的设置应保证对操作者安全。
5.3.4.4 煎炒炉锅架应保证燃具用锅的稳定性。
5.3.5 热板炉
5.3.5.1 热板炉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5.3.5.2 在热板上烹饪操作后的食物油垢,应能顺利清洁,不应有滞留食物的凹陷或死角,可触及的部位表面应光滑。
5.3.5.3 热板炉应设置油汁、残物收集装置并应避免油污、油垢溢到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5.4 取暖类燃具
5.4.1 一般要求
5.4.1.1 固定式和可移动式燃气取暖器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5.4.1.2 可移动式红外辐射取暖器应设置倾倒保护装置。
5.4.1.3 固定式燃气取暖器应有与地面固定的措施。
5.4.1.4 固定式红外辐射取暖器的热辐射面最低高度应高于
1.8m
,并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5.4.1.5 可移动式红外辐射取暖器应有防护网,防止被烫伤;
5.4.1.6 可移动式取暖器辐射面或出风口应装有安全保护栅;
5.4.1.7 取暖器燃烧用空气由风机提供时。风机异常状态下燃具应能保证安全。
5.4.1.8 便携式燃气取暖器应带有缺氧保护装置;
5.5 其他功能燃具
5.5.1 与食品、水直接接触的材料应符合
5.3.1
.1的规定。
5.5.2 照明功能燃具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防风结构;
——在正常使用时,火焰外罩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设置亮度调节旋钮时,应清楚标示亮度调节方向。
5.5.3 火炬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防风结构;
——具有抗淋雨结构;
——在正常使用时,火焰外罩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设置火焰大小调节旋钮时,应清楚标示火焰大小调节方向。
5.5.4 喷灯、火枪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防风结构;
——设置火焰大小调节旋钮时,应清楚标示火焰大小调节方向;
——设置火焰锁定装置时,无火焰状态下,锁定装置应不可动。
5.5.5 便携式具有洗浴功能的热水炉应设置水温限制装置。
5.5.6 高山炉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炉架应能保证使用状态下支撑稳定性;
——设置火焰大小调节旋钮时,应清楚标示火焰大小调节方向。
6 要求
6.1 性能要求
燃具性能应满足表4要求
表4 性能要求
项目
|
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
|
|
6.1.1
外观
|
燃具外壳应平整、光洁、易清洗,表面应无明显缺陷,标识明显、清晰
|
7.2
|
|
6.1.2
燃气系统气密性
|
除卡式燃具外,燃具的燃气系统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泄漏量不应大于
0.14L
/h;
——从燃气入口到火孔,应无泄漏
|
7.3
|
|
6.1.3
热负荷准确度
|
除卡式燃具外,燃具的热负荷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燃烧器的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不大于10%
——两个燃烧器的燃具总折算热负荷不应小于单个燃烧器折算热负荷之和的90%,具有三个及以上燃烧器的燃具不应小于85%
|
7.4
|
|
6.1.4
燃烧工况
|
6.1.4
.1火焰传递
|
点燃主火燃烧器一处火孔后,火焰应在4s内传遍所有火孔,且应无爆燃
|
7.5.1
|
|
6.1.4
.2火焰状态
|
清晰、均匀、无黑烟
|
7.5.2
|
|
6.1.4
.3主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
无熄火、无回火
|
7.5.3
|
|
6.1.4
.4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
无回火、无熄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不应产生熄火现象。
|
7.5.4
|
|
6.1.4
.5运行噪声,dB(A)
|
不大于80
|
7.5.5
|
|
6.1.4
.6熄火噪声,dB(A)
|
不大于85
|
7.5.6
|
|
6.1.4
.7干烟气中CO(α=1),%
|
不大于0.10
|
7.5.7
|
|
6.1.5
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
6.1.5
.1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
开阀时间不大于45s
|
7.6.1
|
|
闭阀时间不大于60s
|
|
6.1.5
.2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
|
点火安全时间不大于10s
|
7.6.2
|
|
熄火安全时间不大于2s
|
|
再点火安全时间不大于2s
|
|
再启动:先关阀,再启动
|
|
6.1.6
点火器性能
|
6.1.6
.1压电式点火器
|
电火花点火10次应有至少8成功点燃,不应连续2次失败,应无爆燃
|
7.7
|
|
6.1.6
.2用电类点火器
|
连续动作10次,应全部点燃燃烧器,且不应产生爆燃现象
|
|
6.1.7
常明火引燃能力
|
常明火在刚好维持燃烧状态下可以引燃主燃烧。
|
7.8
|
|
6.1.8
预清扫
|
带风机且不具有常明火或交叉点火燃烧器的密闭式或半密闭式燃具,在燃具每次运行时都应进行预清扫
——预清扫空气能够均匀分布于燃烧室整个横断面的燃具,清扫排气量不应少于整个燃烧室的容积或在对应额定热负荷的空气流量下持续不少于5s,并不产生爆燃
——其它类型的燃具,清扫排气量不应少于3倍的燃烧室容积或持续10s,并不产生爆燃
|
7.9
|
|
6.1.9
燃气稳压器
|
稳压装置后压的压力变化应不大于额定压力的0.05倍加30Pa
|
7.10
|
|
6.1.10
压力/流量安全装置
|
6.1.10
.1超压切断安全装置
|
最大允许关闭压力的120%以上至10 kPa之间应动作,切断压力与设定切断压力的误差应小于±15%
|
7.11
|
|
6.1.10
.2低压切断安全装置
|
额定出口压力2.8 kPa的调压器动作压力为1.6±0.2 kPa
额定出口压力5.0 kPa的调压器动作压力为2.8±0.3 kPa
|
|
6.1.10
.3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
额定流量的120%~150%时应动作
|
|
6.1.11
倾倒保护装置
|
燃具在倾倒后,保护装置应在10s内关闭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且不应自动再开启
|
7.12
|
|
6.1.12
水温限制装置
|
洗浴功能卡式燃具最高出水温度不大于
60
℃
|
7.13
|
|
6.1.13
表面温升
|
正常使用过程中需接触部位(旋钮、手柄等)的表面
|
金属及其类似材料不大于35K
|
7.14
|
|
不易接触的非工作的表面
|
金属及其类似材料不大于80K
|
|
非金属材料不大于95K
|
|
主要零部件温升
|
燃气阀门外壳的表面不大于50K或不大于阀门的最高允许温度
|
|
燃气接头不大于50K
|
|
调压器不大于50K
|
|
点火器及导线的表面≤50K或不大于点火线的最高允许温度
|
|
安装燃具地面的表面
|
不大于65K
|
|
卡式燃具气瓶底部
|
不大于0 K
|
|
钢瓶本体温度
|
不大于
55
℃
|
|
|
6.1.14
抗风性能
|
固定式燃具与可移动式燃具在
4.5m
/s的风速中能维持燃烧状态
|
7.15
|
|
6.1.15
耐淋雨性能
|
固定式燃具与可移动式燃具淋雨状态下持续15min,经过3min静置后能进行正常操作
|
7.16
|
|
6.1.16
燃具的稳定性
|
可移动式燃具在倾斜角度15°的斜面保持稳定,不发生倾倒
|
7.17
|
|
便携式燃具在倾斜角度10°的斜面保持稳定,不发生倾倒
|
|
6.1.17
盐雾性能
|
可能受腐蚀影响的金属部件,经受盐雾测试48小时后应符合GB/T 24195-2009要求
|
7.18
|
|
6.1.18
卡式燃具的特殊要求
|
6.1.18
.1 气密性
|
空气压检查无泄漏;检查火检查无泄漏。
|
7.19.1
|
|
6.1.18
.2 耗气量准确度
|
耗气量偏差不大于12%
|
7.19.2
|
|
6.1.18
.3 燃气通路的耐压
|
无泄漏、无变形和损坏
|
7.19.3
|
|
6.1.18
.4过压切断装置
|
过压切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气路高压侧压力在0.4 MPa~0.7MPa范围内能将气路自动关闭;或能将气瓶自动卸下停止供气;
——对于在0.4 MPa~0.7 MPa范围内关闭气体通路的燃具,在气体通路关闭后,供气压力变化时,气路也不能再自动打开。
|
7.19.4
|
|
6.1.18
.5部件耐用性
|
部件应符合以下耐用性要求:
——气阀,12000次,不漏气,且无影响使用的故障;
——电点火装置,12000次,符合电点火性能要求;
——过压切断装置,1000次不漏气,且符合过压切断装置的动作性能要求;
——气瓶与燃具的连接,6000次,不漏气。
|
7.19.5
|
|
6.1.18
.6跌落
|
由
30cm
高度跌落在木制地板上,燃具应能正常使用,无漏气。
|
7.19.6
|
|
6.1.18
.7高压软管抗拉性
|
燃具高压软管在拉升力为1800N时不应断裂
|
7.19.7
|
|
|
|
|
|
|
|
|
|
6.2 电气安全
表5 使用220V交流电的燃具的电气安全
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6.2.1
标志和说明
|
内部的接地线端子和电源软线插头的接地端应有永久性标志
|
7.20
|
直接使用交流电源的点火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
6.2.2
防触电保护(Ⅰ类燃具)
|
用试验指检验外壳开孔时,试验指不应接触带电部件和转动部件
|
变压器和导线应有附加绝缘
|
6.2.3
耐潮湿
|
经受溅水试验5min后应符合电气强度规定
|
6.2.4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室温下,燃具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I类燃具泄漏电流不大于3.5 mA;
——燃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
工作温度下,燃具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I类燃具泄漏电流不大于3.5 mA;
——燃具绝缘承受1 min频率为50 Hz或60 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
6.2.5
内部布线
|
黄绿线只能作为接地线使用
|
不应与尖锐边缘接触
|
施加50 N的拉力,不应松动脱落
|
6.2.6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电源线标称横截面积应大于等于
0.75 mm
2
|
电源线应采用Y型或Z型连接方式
|
不应与尖锐边缘接触
|
应有一根黄/绿芯线连接在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
带有附加绝缘的电源线应采用橡胶或PVC电缆
|
电源软线应为耐油性保护套电缆,不轻于普通氯丁橡胶或其他等效的合成橡胶护套软线[指定牌号GB/T 5013.1中的57号线
|
6.2.7
接地措施
|
风机及带电部件的外壳应有接地装置
|
接线端子对外壳接地电阻应小于0.1 Ω
|
6.2.8
爬电距离
|
带电部位与可能接触的金属部位之间,爬电距离应大于
4 mm
|
6.2.9
辅助能源
|
电源波动时,燃具应保持安全运行
|
7.21
|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7.1.1 实验室条件
7.1.1.1 大气压力
实验室大气压力应在86kPa~106kPa之间。
7.1.1.2 环境温度
实验室室温应为(20±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波动应小于
5
℃
。室温测定方法是在距燃具正前方、正左方和正右方各
1.0m
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燃具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7.1.1.3 湿度
实验室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
7.1.1.4 通风
实验室通风换气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在换气良好的前提下无影响燃烧的气流。
7.1.1.5 电源
实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20±2%)V以内。
7.1.2 试验用燃气
7.1.2.1 试验用燃气种类应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试验用燃气的类别和代号可按表6的规定采用。
表6 试验用燃气的种类和代号
代 号
|
试验用燃气种类
|
0
|
基准气
|
1
|
黄焰或不完全燃烧界限气
|
2
|
回火界限气
|
3
|
脱火界限气
|
7.1.2.2 在进行燃具性能试验过程中,燃气的华白数变化不应大于±3%。
7.1.2.3 试验用燃气压力和代号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试验用燃气的压力和代号 单位为帕
代 号
|
试 验 用 燃 气 压 力
|
人工煤气(3R、4R、5R、6R、7R)
天然气(3T、4T、6T)
|
天然气
(10T、12T)
|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
1
|
1500
|
3000
|
3300
|
6000
|
2a
|
1000
|
2000
|
2800
|
5000
|
3
|
500
|
1000
|
2300
|
4000
|
注:1为最高压力代号; 2为额定压力代号;
3为最低压力代号。
|
a 对特殊气源,当声明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以上值不一致时,应使用声明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
7.1.2.4 试验用燃气代号为:
试验用燃气种类代号-试验用燃气压力代号
示例:0-1 表示:基准气-最高压力。
7.1.2.5 卡式燃具生产者应提供与卡式燃具相匹配的燃料气瓶作为试验中用唯一气源种类,气瓶中的压力在试验过程中不可调节。
7.1.3 试验状态
空气量可调的燃具,试验开始时,应将空气调节器调节到适当开度,并且试验过程中不应再对其进行调节;所有燃气阀门应开至最大。
7.1.4 试验系统和仪器
7.1.4.1 试验用仪器应按表8的规定采用,或采用同等性能或更高性能的其他试验仪器仪表。
7.1.4.2 所用仪器应按有关规定校准或检定。
表8 试验用仪器
测试项目
|
名 称
|
规格或范围
|
精度或最小刻度
|
温度
|
环境温度
|
温度计
|
(0~50)℃
|
0.5 ℃
|
燃气温度
|
水银温度计
|
(0~50)℃
|
0.5 ℃
|
水温
|
水银温度计
|
(0~100)℃
|
0.2
℃
|
表面温度/烟气温度
|
热电温度计或
热电偶温度计
|
(0~300)℃
|
2.0 ℃
|
湿度
|
湿度计
|
(0~100)%RH
|
1%RH
|
质量
|
衡器
|
(0~200)kg
|
20
g
|
压力
|
大气压力
|
动槽式水银气压计
定槽式水银气压计
盒式气压计
|
(81~107) kPa
|
0.1 kPa
|
燃气压力
|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
(0~10000)Pa
|
10 Pa
|
精密压力表
|
(0~1.6)MPa
|
0.05 MPa
|
密封性
|
气体检漏仪
|
0mL/h~600mL/h
|
±5 %
|
--
|
流量
|
燃气流量
|
气体流量计
|
(0~2.0) m3/h
|
湿式流量计,1.0级,
干式流量计,1.5级
|
(0~6.0) m3/h
|
(0~10) m3/h
|
(0~20) m3/h
|
烟气分析
|
CO含量
|
CO分析仪
|
2000 ppm
|
测量精度≤±5 %;
测量值的最大波动值:≤4%;
反应时间:≤10 s
|
CO2 含量
|
CO2 分析仪
|
(0~25)%
|
±5%的测量值
|
或O2 含量
|
O2 分析仪
|
(0~21)%
|
±1%
|
燃气分析
|
燃气成分
|
色谱仪
|
——
|
灵敏度:≥800 mV.mL/mg,
定量重复性:≤3 %
|
或
|
燃气相对密度
|
燃气相对密度仪
|
——
|
±2 %
|
燃气热值
|
热量计
|
——
|
±1 %
|
时 间
|
秒表
|
——
|
0.1 s
|
噪 声
|
声级计
|
(40~120) dB
|
0.5 dB
|
电压
|
交流电压表
|
(0~250)V
|
1.0级
|
电气安全
|
电气强度
|
耐压测试仪
|
电压:(0~5000)V
电流:(0~40)mA
|
1.0级
|
泄漏电流
|
泄漏电流测试仪
|
电压:AC (0~250)V
电流:(0~3.5)mA
|
1.0级
|
接地电阻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电压:DC 12 V,
电流:
25 A
电阻:(0~0.1) Ω
|
1.0级
|
7.2 外观检查
目测燃具检查是否符合
6.1.1
的规定。
7.3 燃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a) 关闭被测燃气阀门,打开燃气通路上其余所有阀门;
b) 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使用15kPa的空气进行泄漏量检测;
c) 燃气通路上的阀门应逐道进行检测,并联阀门作为同一道阀门进行检测;
d) 记录泄漏量并换算成标准状态,检查是否符合
6.1.2
的规定;
e) 使用0-1燃气点燃全部燃烧器,用检漏液检查燃气入口至燃烧器火孔前各部位,检查是否符合
6.1.2
的规定。
7.4 热负荷准确度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具单个燃烧器热负荷准确度试验:
a) 单个燃烧器热负荷准确度试验
——按照
7.1.3
要求设置燃具, 使用0-2燃气,使燃具在额定热负荷状态下工作15min开始测试;
——按照GB/T 16411-2008中第6.3条规定进行。
b) 总热负荷准确度
依据a)的测试,测试并计算出总的实测折算热负荷及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并按公式(1)计算出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各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之和的百分比值,检查是否符合
6.1.3
的规定。
................................ (1)
式中: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的百分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
7.5 燃具燃烧工况试验
7.5.1 火焰传递试验
燃具使用3-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主火燃烧器一处火孔,检查是否符合
6.1.4
.1的规定。
7.5.2 火焰状态试验
7.5.2.1 火焰均匀性
燃具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燃烧15 min后,目测,检查是否符合
6.1.4
.2的规定。
7.5.2.2 黑烟
燃具使用1-1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燃烧稳定后,目测,检查是否符合
6.1.4
.2的规定。
7.5.3 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试验
7.5.3.1 熄火
燃具使用3-3燃气和3-1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分别点燃主火燃烧器燃烧15s后,目测,检查是否符合
6.1.4
.3的规定。
7.5.3.2 回火
燃具使用2-3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燃烧30 min后,目测,检查是否符合
6.1.4
.3的规定。
7.5.4 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试验:
a) 分别在2-3和3-1燃气条件下(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燃具;
b) 燃具点燃5 min后关闭主火燃烧器,目测常明火单独燃烧时火焰是否有回火、熄火、离焰现象;
c) 连续开关主燃烧器10次,检测常明火是否熄灭。
d) 检查是否符合
6.1.4
.4的规定。
7.5.5 运行噪声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运行噪声试验:
a) 使用0-1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全部燃烧器;
b) 15 min后,用声级计A挡在距燃具正面水平距离
1m
与燃烧器等高处记录运行噪声最大值;
c) 当环境本底噪声大于40 dB(A)或比燃具测试噪声低10 dB(A)以下,应按GB/T 16411-2008表3修正;
d) 检查记录值是否符合
6.1.4
.5的规定。
7.5.6 熄火噪声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熄火噪声试验:
a) 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全部燃烧器;
b) 燃具运行15 min后快速关闭各个燃烧器,在距燃具正面水平距离
1m
与燃烧器等高处,采用声级计的快速档分别记录各燃烧器的熄火噪声;
c) 当有熄火噪声时,记录的噪声测定值应为测定的最大值加5 dB(A)作为熄火噪声;
d) 当熄火且无爆鸣声时,记录的噪声测定值应为无熄火噪声;
e) 检查是否符合
6.1.4
.6的规定。
7.5.7 干烟气中CO(α=1)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干烟气中CO(α=1)试验:
a) 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提供的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燃烧器;
b) 燃烧器运行15 min后,按GB 35848-2018中第
6.5.7
条c)项选取合适的取样器测量燃烧产物中的CO和CO2或O2含量,在抽取烟气样的同时应测定室内空气中的CO含量;
c) 按GB/T 16411-2008公式(4)或(5)计算烟气中CO(α=1)的含量;
d) 检查是否符合
6.1.4
.7的规定;
e) 有排烟通道的燃具,测试时,取样器可在燃具的排烟通道中直接取样;
f) 无排烟通道的燃具需要选取尺寸及形状相适应的集烟罩进行取样,集烟罩的位置不应影响燃具运行时燃烧工况;
g) 使用时需负载器皿的燃具,应按产品说明书的声明负载最大尺寸的器皿进行取样。
7.6 熄火保护装置试验
7.6.1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试验:
a) 开阀时间试验: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冷态点燃燃烧器,用秒表测定从点火开始到电磁阀开启的时间,检查是否符合
6.1.5
.1的规定。
b) 闭阀时间试验: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燃具运行20min后,关闭主燃烧器阀门,用秒表测定从火焰熄灭到电磁阀关闭的时间,检查是否符合
6.1.5
.1的规定。
7.6.2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
7.6.2.1 点火安全时间
按下列要求进行点火安全时间试验:
a) 使用0-2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
b) 在1.1倍额定工作电压、最大热负荷下测定未点燃情况下从开阀到关阀的时间;
c) 检查是否符合
6.1.5
.2的规定。
7.6.2.2 熄火安全时间
按下列要求进行熄火安全时间试验:
a) 使用0-2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
b) 在最大热负荷状态下工作10min,在主燃烧器点燃时,通过人为关断燃气或断开火焰检测器来模拟火焰故障;
c) 测量火焰故障发生至火焰监测装置有效关断燃气的时间;
d) 可用煤气表或其它适当仪器检测火焰监测装置是否关闭,检查是否符合
6.1.5
.2的规定。
7.6.2.3 再点火安全时间
按下列要求进行再点火安全时间试验:
a) 使用0-2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
b) 记录从人为熄灭主燃烧器到再次点燃的时间;
c) 检查再点火时间是否符合
6.1.5
.2的规定。
7.6.2.4 再启动
按下列要求进行再启动试验:
a) 使用0-2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
b) 在运行过程中,记录从主燃烧器火焰熄灭后到自动重新启动的时间;
c) 检查该时间内燃气通路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7.7 点火器性能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点火器性能试验:
a) 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
b) 使用直流电点火器的燃具将电压调至0.7倍额定电压,使用交流电点火器的燃具将电压调至0.85倍额定电压;
c) 压电式点火器直接测试,压电式点火器点火操作速度应按照燃具使用说明书进行设定;
d) 反复点火10次,记录着火次数,检查是否符合
6.1.6
的规定。
7.8 常明火点燃能力
按下列要求进行常明火点火能力试验:
a) 燃具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运行;
b) 逐步减小常明火的供气量使常明火熄火保护装置刚好维持吸合的运行状态;
c) 在上述情况下给主燃烧器供气,检查是否符合
6.1.7
的规定。
7.9 预清扫试验
7.9.1 预清扫排气量
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 在冷机运行状态下测量排气管出口的流量;
b) 在冷机和停机状态下,风机按实际预清扫状态供电;
c) 把实测的流量折算成标准状态值;与制造商给出的燃烧室容积比较。
d) 检查是否符合
6.1.8
的规定。
7.9.2 预清扫时间
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 燃具按
7.1.3
规定安装;
b) 试验风机启动至点火开始的时间间隔。
c) 检查是否符合
6.1.8
的规定。
7.10 燃气稳压器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气稳压器试验:
a) 燃具使用0-2燃气运行时,测出稳压装置后的压力;
b) 燃具使用0-1燃气运行时,测出稳压装置后的压力;
c) 计算a)与b)情况下的压力差值,检查该差值是否符合
6.1.9
的规定
7.11 压力/流量安全装置试验
7.11.1 超压切断安全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 调压器与液化石油气瓶处于连通状态;
b) 调节调压器出口或导压管缓慢增加压力直至切断,记录切断瞬间的压力;
c) 检查切断压力是否符合
6.1.10
.1规定。
7.11.2 低压切断安全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 调压器与液化石油气瓶连通状态下,出口流量调至额定流量;
b) 逐渐减小调压器进口压力直至切断装置关闭,记录切断瞬间出口压力;
c) 检查切断压力是否符合
6.1.10
.2规定。
7.11.3 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a) 调压器与液化石油气瓶连通状态下,调节调压器出口流量调节装置将调压器额定流量;
b) 调节调压器出口流量增加至额定流量的110%,此时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应切断;
c) 继续缓慢调节流量直至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切断,记录切断瞬间流量;
d) 检查切断时的流量是否符合
6.1.10
.3规定。
7.12 倾倒保护装置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倾倒保护装置试验:
a) 用0-2气点燃燃具,然后沿可能方向倾倒燃具;
b) 测量燃具翻倒至关闭燃气通路的时间,燃气通路关闭后不应自动再启动;
c) 检查所切断时的时间是否符合
6.1.11
规定。
7.13 水温限制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水温限制装置试验:
a) 燃具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运行;
b) 缓慢减小洗浴功能燃具冷水管路的进入流量,使出水水温匀速升高速度不大于
5
℃
/min;
c) 直到水温限制装置动作时记录出水的最高温度;检查最高出水温度是否符合
6.1.12
的规定。
7.14 表面温升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表面温升试验试验:
a) 燃具置于
1cm
厚的黑色亚光木板上;
b) 用0-2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全部燃烧器;
c) 燃具按使用说明书声明的额定负载运行,测试过程中应保证燃具周围风速不大于
1m
/s;
d) 燃具运行60 min后达到温度稳定状态(卡式燃具运行30 min);
e) 用温度计检测燃具各部位及地面面板的表面温度;检查是各部位温度否符合
6.1.13
的规定。
7.15 抗风性能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抗风性能试验:
a) 按照
7.1.3
要求设置燃具;
b) 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燃具;
c) 燃具在使用状态下置于水平风速为
4.5m
/s的风场中;
d) 对燃具水平各个角度进行吹风测试;检查是否符合
6.1.14
的规定。
7.16 耐淋雨性能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耐淋雨性能试验:
a) 按照
7.1.3
要求设置燃具;
b) 喷淋试验台按GB 18111-2000中图1的要求进行设置;
c) 燃具按日常不使用时的状态置于喷淋试验台上进行喷淋测试;
d) 喷淋喷头的水压为35 kPa,对可能的受淋雨影响使用的部位喷淋15 min;
e) 喷淋结束后,燃具静置3 min;
f) 使用0-2燃气(卡式燃具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检查是否符合
6.1.15
的规定。
7.17 燃具稳定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具稳定性试验:
a) 可移动燃具分别在使用状态和空载状态任意角度放置在倾斜角为15°的斜面上;
b) 便携式燃具分别在使用状态任意角度放置在倾斜角为10°的斜面上;
c) 检查燃具是否符合
6.1.16
的规定;
7.18 盐雾试验
按GB/T 24195的规定进行48 h盐雾试验测试,检查是否符合
6.1.17
的规定。
7.19 卡式燃具的特殊要求
7.19.1 气密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
a) 没有安装气瓶脱落型过压切断安全装置的卡式燃具:燃具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压力0.9 MPa空气的标准气瓶与卡式燃具连接完好后,用试验液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气现象;
b) 安装有气瓶脱落型过压切断安全装置的卡式燃具:燃具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以燃具过压切断安全装置动作时的压力作为标准气瓶的空气充装压力,标准气瓶与卡式燃具连接完好后,用试验液检查各部位有无漏气现象;
c) 使用与其匹配的气瓶气,点燃燃烧器,用检查火检查除燃烧器外的各部位,应无漏气现象。
7.19.2 耗气量准确度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耗气量准确度试验:
a) 将燃具及3只规定充装量的燃具专用气瓶放在(20~25) ℃的空气中静置2 h以上;
b) 将燃具的阀门开至最大,按使用说明书的说明运行燃具,将可调空气量的燃烧器调节为使燃烧处于良好状态;
c) 用3只气瓶各进行30 min的燃烧试验,按式(2)和式(3)计算耗气量准确度。
…………………………………………(2)
式中:
——实测平均耗气量,单位为克每小时(g/h);
——试验前气瓶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后气瓶质量,单位为克(g)。
……………………………………………(3)
式中:
——耗气量准确度,以百分数表示(%);
——额定耗气量,单位为克每小时(g/h)。
7.19.3 燃气通路的耐压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气通路的耐压试验:
a) 使用丁烷气瓶的燃具:燃具与标准的空气瓶进行连接,燃具阀门关闭,对空气瓶空气加压到加压1.3 MP后保持1 min,目测检查调压器的高压侧是否有漏气、变形及损坏现象,该试验应在过压切断装置不动作的情况下进行。
b) 使用高山气瓶的燃具:燃具与标准的空气瓶进行连接,燃具阀门关闭,对空气瓶空气加压到加压1.5 MP后保持1 min,目测阀门后的高压侧是否有漏气、变形及损坏现象。
7.19.4 过压切断装置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燃过压切断装置试验:
a) 燃具与标准的空气瓶进行连接,燃具阀门关闭,对空气瓶以10 kPa/s的速度进行空气加压,直到空气过压切断装置动作时,记录过压切断装置动作的压力;
b) 对于关闭气路型燃具,关闭气路后,缓慢降低供气压力,检查气路是否自动开启;
c) 检查a)和b)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6.1.18
.4的规定。
7.19.5 部件耐用性试验
7.19.5.1 气阀
按下列要求进行气阀耐用性试验:
a) 气阀以5次/min~20次/min的速度完成12000次反复开关;
b) 按
7.19.1
的方法试验,检查燃气通路的气密性是否符合6.1.18.5的规定;
c) 用目测、操作检查旋塞阀有无影响使用的损坏,关闭是否灵活。
7.19.5.2 电点火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电点火装置耐用性试验:
a) 电点火装置以5次/min~20次/min的速度完成12000次点火;
b) 检查电点火装置的点火性能是否符合
6.1.18
.5的规定;
c) 用目测、操作等方法检查是否有影响使用的故障是否符合
6.1.18
.5的规定。
7.19.5.3 过压切断装置
按下列要求进行过压切断装置耐用性试验:
a) 将过压切断空气压力设定为0.7 MPa及0 MPa,
b) 以5次/min~10次/min的速度完成1000次反复开闭燃气通路或气瓶装卸操作;
c) 用
7.19.1
方法试验,检查气路的气密性是否符合6.1.18.5的规定;
d) 用
7.19.4
方法检查过压切断装置动作性能是否符合6.1.18.5的规定。
7.19.5.4 气瓶与燃具的连接
按下列要求进行气瓶与燃具的连接耐用性试验:
a) 以5次/min~10次/min的速度完成6000次数反复装卸气瓶;
b) 用
7.19.1
的方法检查气路的气密性是否符合6.1.18.5的规定。
7.19.6 跌落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跌落试验:
a) 燃具装上气瓶设置成可点火状态;
b) 使燃具的燃烧器朝上,由
30 cm
高落在水平的地面上。
c) 按照
7.19.1
试验方法检查是否符合6.1.18.6的规定。
7.19.7 高压软管抗拉性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高压软管抗拉性试验:
a) 需要测试三根高压软管样品,长度为
300mm
;
b) 高压软管包含两端固有金属接头,需提供与管子自身接头匹配管件工装,以便于拉伸试验机连接固定管件;
c) 将高压软管两端固定在拉伸试验机上,以
2 mm
/s的速度对管子进行拉伸,直至将管子拉断;
d) 记录高压软管拉断时拉伸试验机的拉力值;
e) 检查高压软管拉断时的拉力值是否符合
6.1.18
.7的规定。。
7.20 电气安全试验
7.20.1 标志和说明
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符合
6.2.1
的规定。
7.20.2 防触电保护(Ⅰ类燃具)
试验指按GB 4706.1-2005 图7所示确定,通过视检确定是否符合
6.2.2
的规定;
I类导线和变压器的附加绝缘符合GB 4706.1-2005的规定。
7.20.3 耐潮湿
按下列要求进行耐潮湿试验:
a) 采用图1所示装置进行试验;
b) 试验期间,水压应调整到使水从碗底溅起
150mm
高;
c) 对于通常在地面上使用的燃具,碗放在地面上;
d) 其它燃具,碗放在低于燃具最低边
50mm
的水平承面上;
e) 使碗围绕燃具移动,使水能从各个方向溅到燃具上,且水流不应直接向燃具喷射;
f) 试验结果应符合
6.2.3
的规定。
单位为毫米
说明:
1——碗。
图3 溅水装置示意图
7.20.4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7.20.4.1 室温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按下列要求进行室温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试验:
a) 试验前,保护阻抗要从带电部件上断开。使燃具处于室温,不连接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b) 交流试验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
20 cm
×
10 cm
,它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
c) 单相燃具试验电压为1.06 倍的额定电压;在施加试验电压后的 5s 内,测量泄漏电流;
d) 泄漏电流试验之后,绝缘要立即经受1min 频率为50Hz 或60Hz 基本正弦波的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
——电源插头L端 (或N端)与外壳之间在1250V电压下,基本绝缘应无击穿;
——有变压器时,电源插头L端 (或N端)与变压器外露硅钢片之间在1750V电压下,附加绝缘应无击穿;
——有变压器时,电源插头L端 (或N端)与插头外表面之间在3000V电压下,加强绝缘应无击穿。
7.20.4.2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按下列要求进行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试验:
a) 在工作温度下,燃具工作的时间一直延续至正常使用时最不利条件产生所对应的时间;
b) 按照
7.20.4
.1试验方法进行测试,检查结果是否符合6.2.4规定。
7.20.5 内部布线
通过视检及拉力计确定其是否符合
6.2.5
的规定。
7.20.6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通过视检及符合性声明确定其是否符合
6.2.6
的规定。
7.20.7 接地措施
接地装置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符合
6.2.7
的规定;
接地电阻阻值按GB 4706.1-2005 条款22.5要求计方法确定。
7.20.8 爬电距离
测量爬电距离的方法按IEC60664-1规定进行进行试验
7.21 辅助能源
按下列要求进行电源波动试验:
a) 电压在-15%至+10%范围内波动时,燃具应保持安全运行;
b) 电压波动超出-15%至+10%范围时,燃具应保持安全运行,或进入准备状态或关闭;
c) 电压断电后导致燃具安全关闭时,重启后不应引起危险。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逐台检验
燃具的出厂检验可根据燃具类别采用逐台检验的方式,当采用逐台检验时,应至少检验下列项目:
a) 外观(
6.1.1
);
b) 铭牌标志;
c) 燃气系统气密性(
6.1.2
);
d) 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6.1.4
.3);
e) 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6.1.5
);
f) 泄漏电流和电器强度(
6.2.4
)。
8.1.2 抽样检验
当燃具采用批量检查验收时,可执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抽样检验应逐批进行抽样,检验批应由同种材料、同一工艺生产、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组成;
b) 抽样方案按GB/T 2828.1 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可由制造商确定,所选的抽样方案接收概率应控制在94%~96%;当选用孤立批时,按GB/T2828.2 的规定执行。
8.1.3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9。
表9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序号
|
产品检验项目
|
条款
|
不合格分类
|
1
|
燃气系统气密性
|
6.1.2
|
A
|
2
|
主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
6.1.4
.3
|
3
|
干烟气中CO(α=1),%
|
6.1.4
.7
|
4
|
调压器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
|
6.1.10
|
5
|
倾倒保护装置
|
6.1.11
|
6
|
水温限制装置
|
6.1.12
|
7
|
燃具的稳定性
|
6.1.16
|
8
|
气密性
|
6.1.18
.1
|
9
|
过压切断装置
|
6.1.18
.4
|
10
|
高压软管抗拉性
|
6.1.18
.7
|
11
|
电器安全
|
6.20
|
12
|
外观
|
6.1.1
|
B
|
13
|
热负荷准确度
|
6.1.3
|
14
|
火焰传递
|
6.1.4
.1
|
15
|
火焰状态
|
6.1.4
.2
|
16
|
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
6.1.4
.4
|
17
|
运行噪声,dB(A)
|
6.1.4
.5
|
18
|
熄火噪声,dB(A)
|
6.1.4
.6
|
19
|
点火器性能
|
6.1.6
|
20
|
常明火引燃能力
|
6.1.7
|
21
|
预清扫
|
6.1.8
|
22
|
燃气稳压器
|
6.1.9
|
23
|
表面温升
|
6.1.13
|
24
|
抗风性能
|
6.1.14
|
25
|
耐淋雨性能
|
6.1.15
|
26
|
盐雾性能
|
6.1.17
|
27
|
耗气量准确度
|
6.1.18
.2
|
28
|
燃气通路的耐压
|
6.1.18
.3
|
29
|
部件耐用性
|
6.1.18
.5
|
30
|
跌落
|
6.1.18
.6
|
8.1.4 判定依据
按
8.1.2
的规定判定该批产品是否接收,不接收批将不合格项目100%检验后,将不合格品剔除或整改,然后按8.1.2规定的抽样方案再次进行检验。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项目表见表10。
表10 产品检验项目类
序号
|
产品检验项目
|
条款
|
1
|
材料和结构
|
5
|
2
|
外观
|
6.1.1
|
3
|
燃气系统气密性
|
6.1.2
|
4
|
热负荷准确度
|
6.1.3
|
5
|
燃烧工况
|
火焰传递
|
6.1.4
.1
|
火焰状态
|
6.1.4
.2
|
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
6.1.4
.4
|
运行噪声,dB(A)
|
6.1.4
.5
|
熄火噪声,dB(A)
|
6.1.4
.6
|
干烟气中CO(α=1)
|
6.1.4
.7
|
6
|
熄火保护装置
|
6.1.5
|
7
|
点火器性能
|
6.1.6
|
8
|
常明火引燃能力
|
6.1.7
|
9
|
预清扫
|
6.1.8
|
10
|
燃气稳压器
|
6.1.9
|
11
|
压力/流量安全装置
|
6.1.10
|
12
|
倾倒保护装置
|
6.1.11
|
13
|
水温限制装置
|
6.1.12
|
14
|
表面温升
|
6.1.13
|
15
|
燃具的稳定性
|
6.1.16
|
16
|
抗风性能
|
6.1.14
|
17
|
耐淋雨性能
|
6.1.15
|
18
|
盐雾性能
|
6.1.17
|
19
|
卡式燃具
|
气密性
|
6.1.18
.1
|
20
|
耗气量准确度
|
6.1.18
.2
|
21
|
燃气通路的耐压
|
6.1.18
.3
|
22
|
过压切断装置
|
6.1.18
.4
|
23
|
部件耐用性
|
6.1.18
.5
|
24
|
跌落
|
6.1.18
.6
|
25
|
高压软管抗拉性
|
6.1.18
.7
|
26
|
电气 安全
|
6.2
|
27
|
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
9
|
28
|
包装、运输和贮存
|
10
|
|
|
|
|
|
8.2.3 判定原则
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9 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9.1 标志
9.1.1 可以施加铭牌的燃具应有符合GB/T 13306规定的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
9.1.2 铭牌上应用简体中文给出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适用燃气类别;
c) 燃气额定压力,单位为kPa;(卡式燃具除外)
d) 额定热负荷,单位为kW;
e) 额定耗气量,单位为g/h;
f) 对于有用电要求的燃具,应标有电源性质,直流“
”,交流“~”;额定电压,单位为V;电源频率,单位为Hz;额定功率,单位为W;
g) 制造商名称;
h) 生产编号或日期;
i) 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
注:由于产品体积原因无法标注铭牌全部内容时,铭牌内容应施加在其外包装上合产品说明书中;同时应在产品上标注产品型号及制造厂商名称或代码。
9.2 警示
9.2.1 固定式燃具与可移动式燃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长期保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该燃具仅适用于户外使用,用户不得在室内或封闭空间使用;
b) 不应使用规定外的其它燃气;
c) 使用时与可燃物距离应符合法规要求;
d) 使用交流电的燃具应安全接地,并应设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e) 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f) 燃具工作时可能存在烫伤操作者的警示。
9.2.2 便携式燃具及卡式燃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长期保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燃具应有防止误操作警示标志及操作说明,应标明适用气瓶种类;
b)禁止使用重复灌装气瓶;
c)严禁私自拆卸燃具;
d)禁止靠近其它热源(例如:电磁炉等)使用燃具;
e)燃具使用完后,必须将气瓶卸下,并分开保管;
f)禁止将装有气瓶的便携炉重叠放置;
g)禁止在强风或热风下使用炉具,因强风会吹熄火焰,而热风会令气瓶中的气压上升,引起爆炸;
h)禁止使用盛有石子、沙、陶瓷材料等辐射热大的器皿;
i)禁止使用与整个炉体大小相当或能覆盖到侧盖的烹饪器具
9.3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9.3.1 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除铭牌、警示牌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 结构和工作原理;
b) 技术参数;
c) 燃具启动和停止操作说明;
d) 安装说明;
e) 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
f) 电源线连接方式及说明;
g) 用户应遵守下列警告事项:
——安装不当会引起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
——燃具安装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只有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维修、更换零部件;
——不应拆动燃具上的任何密封件;
——非操作人员不应操作燃具。
9.3.2 除
9.3.1
的规定外,根据燃具功能不同,说明书中还应补充下列特殊说明:
a) 烹饪燃具:
——点火时清理烧烤工作区的火灾警告说明,尤其应提示着重检查烧烤盘、托架等工作区的积油情况;
——对于电动烤叉,应给出前工作面与可燃物的最小间距;
——说明书应明确各烧烤附件的最大食物载荷量。
b) 采暖类燃具除
9.3.1
外还应包括:
——告知用户
c) 卡式燃具:
——外形结构尺寸简图及各主要部件的名称;
——适用丁烷气瓶的型号规格;
——使用场所及防火注意事项;
——操作安全注意事项(点火、熄火、检查使用中的换气及其它);
——有关丁烷气瓶的装卸方法;
——用完丁烷气瓶的处理(不能重复灌装等);
——详细的使用方法(点火、熄火、火力调节等);
——日常检查及简单故障的处理方法;
——其它注意事项。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1 包装作业应在产品检验合格后,按照产品的包装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10.1.2 包装材料宜用无害、宜降解、可再生、满足环境要求的材料;
10.1.3 包装设计在满足保护产品基本要求的同时,应考虑采用可循环利用的结构;
10.1.4 包装箱应牢固,包装后应适合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与装卸要求;
10.1.5 包装箱上应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1.6 包装外面应标明产品制造商、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重量和出厂日期。
10.1.7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装箱清单。
10.1.8 严禁将丁烷气瓶、高山气瓶放入炉具包装箱内。
10.2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且搬运过程中应严禁滚动、抛掷和手钩作业。
10.3 贮存
燃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并分类存放 ,堆码高度应考虑到包装箱的强度,防止挤压和倒垛损坏。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卡式燃具用气瓶
A.1 结构、尺寸与材料
A.1.1 气瓶容积不大于990 mL,且不应能被重复充装。
A.1.2 瓶体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2520或同等以上耐腐蚀性的金属材料。
A.1.3 气瓶咬接处应牢固可靠,端部圆滑。
A.1.4 气瓶正常使用时气体应以气态喷出。
A.1.5 气瓶从卡式燃具卸下时,不应漏气。
A.1.6 阀门应有使用时易拆除的保护帽。
A.1.7 卡压形丁烷气瓶瓶阀及气瓶尺寸应符合图A.1及图A.2、表A.1的规定,气瓶总高与表A.1中A的尺寸不一致时,应能保证与相应燃具连接时的气密性符合要求。
图A.1 气瓶
图A.2 瓶阀
表A.1 气瓶及阀门尺寸 单位为 毫米
代 号
|
名 称
|
尺 寸
|
A
|
瓶体总高
|
185.0±0.8
|
B
|
瓶体外径
|
65.7±0.7
|
C
|
瓶下缘外径
|
68.2±0.5
|
D
|
瓶上缘外径
|
68.5±0.5
|
E
|
阀门外径
|
44.5±1.0
|
F
|
阀杆高度
|
5.5±0.5
|
G
|
阀杆外径
|
4.0+0.05
|
H
|
阀杆长
|
7.2±0.5
|
I
|
凸台外径
|
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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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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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切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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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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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的尺寸指凸台上端开始
1.5mm
位置的测量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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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高山气瓶阀门公螺纹接口示意图见图A.3。
说明:
A——特殊螺纹 (7/16"-28UNEF-2B美制特细牙);
B——螺纹有效丝头扣数。
A应为7/16英寸28牙;
B丝头有效扣数不应少于4.5。
图A.3 高山气瓶阀门公螺纹接口示意图
A.2 性能
A.2.1 气瓶的容积应不大于990 mL。
A.2.2 气瓶阀门的最大行程尺寸和初期喷射行程尺寸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A.2 阀门的行程尺寸
单位为毫米
最大行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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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烷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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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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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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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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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喷射行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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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烷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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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
高山气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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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气体成分
丁烷气瓶的成分C4H10含量在95%以上,并符合GB 9052.1标准要求;高山气瓶的成份C4H10含量在75%以上,成分C3H8不超过25%;
A.2.4 气瓶气体异味
气瓶中灌装的燃气应带有臭味,空气中有1/1000燃气时即可嗅出臭味。
A.2.5 气瓶性能
其性能应满足表A.3的规定。
表A.3 气瓶性能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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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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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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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烷气瓶
|
高山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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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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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杆压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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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20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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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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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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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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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MPa无变形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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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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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Pa不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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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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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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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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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7
|
A.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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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振性
|
符合气密性要求
|
A.3.2.8
|
A.2.5.5
|
耐用性
|
符合气密性要求
|
A.3.2.9
|
A.2.5.6
|
灌装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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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A.3.2.10
|
A.3 试验方法
A.3.1 试验条件
实验室应符合
7.1.1
的要求。
A.3.2 性能试验
A.3.2.1 气瓶容积试验
气瓶排空后打眼,用加注水的方法进行容积测定。
A.3.2.2 气瓶阀的初期喷射行程和最大行程尺寸试验
按下列要求进行气瓶阀的初期喷射行程和最大行程尺寸试验:
a) 灌装好气瓶装在测量装置上,慢慢压缩阀杆到刚刚有气体排出时,测量阀杆压缩尺寸。
b) 将阀杆压缩到最大行程位置时,测量阀杆的压缩尺寸。
A.3.2.3 气瓶气体成分分析
按GB/T 10410.3标准的分析方法,从气瓶中取样分析。
A.3.2.4 气瓶气体异味试验
按GB16691-2008附录B规定的方法试验。
A.3.2.5 阀杆压缩力试验
将气瓶装在专用试验装置上,将阀杆加力压缩,测出压缩
1.5 mm
时的负荷,分别试验5次取平均值。
A.3.2.6 耐压性试验
按GB/T 9251试验,气瓶加压至1.3 MPa保压30 s,观察是否有变形及泄漏。加压至1.5 MPa保压30 s观察是否破裂。
A.3.2.7 气瓶气密性试验
将灌好气的气瓶浸入48 ℃~
50
℃
水中30 min,观察是否漏气。
A.3.2.8 气瓶耐振试验
将运输包装状态的气瓶牢固的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以10 Hz的频率,全振幅
5 mm
,上下、左右各振动30 min,卸下,进行
A.3.2.7
气密性试验,观察是否漏气。
A.3.2.9 耐用性试验
以每秒钟压缩一次的速度,把阀杆压缩到瓶阀全行程尺寸,连续压缩100次,再进行
A.3.2.7
的试验,检查是否漏气。此反复压缩是在丁烷气不喷出的状态下进行。
A.3.2.10 灌装量误差试验
测定灌装后燃气的气瓶的质量和清除掉燃气后气瓶的质量,用式(A.1)计算灌装燃气的质量。
………………………………………………
(A .1)
式中 :
——实际灌装燃气气的质量的数值,单位是(g);
——灌装好燃气的气瓶质量的数值,单位是(g);
——清除掉燃气后气瓶的质量的数值,单位是(g)。
A.4 标 志
气瓶上应牢固的标明下列内容:
a) 气体成分组成;
b) 气瓶保管方法;
c) 气瓶的使用范围;
d) 制造厂名称;
e) 气瓶安装方法;
f) 一次性使用,空瓶切勿扔进火中烧弃;
g) 产品型号或标记;
h) 制造日期;
i) 额定灌装燃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表B.1给出了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表B.1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C
GB 16914-2012条款
|
基本要求内容
|
本标准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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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操作安全性
|
5、6、7、A.2~A.5、B.2~B.5、C.2~C.5、D.2~D.5、E.2~E.5
|
3.1.2
|
说明书和安全警示
|
9.2、9.3、A.6、B.6、C.6、D.6、E.6
|
3.1.2.1
|
安装技术说明书
|
9.2、A.6、B.6、C.6、D.6、E.6
|
3.1.2.2
|
用户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
不适用
|
3.1.2.3
|
安全警示(燃具和包装上)
|
9.3
|
3.1.3
|
器具配件
|
9.2
|
3.2.1
|
材料特性
|
不适用
|
3.2.2
|
材料保证
|
不适用
|
3.3.1.1
|
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
|
5、6、7、A.2~A.5、B.2~B.5、C.2~C.5、D.2~D.5、E.2~E.5
|
3.3.1.2
|
排烟冷凝
|
不适用
|
3.3.1.3
|
爆炸的危险性
|
不适用
|
3.3.1.4
|
水和空气渗入
|
不适用
|
3.3.1.5
|
辅助能源正常波动
|
6.6、A.5、B.5、C.5、D.5、E.5
|
3.3.1.6
|
辅助能源异常波动
|
6.6、A.5、B.5、C.5、D.5、E.5
|
3.3.1.7
|
电气安全
|
6.5、6.6、A.5、B.5、C.5、D.5、E.5
|
3.3.1.8
|
承压部件
|
不适用
|
3.3.1.9
|
控制和调节装置故障
|
6.4、7.5、
A.3.4
、B.3.4、C.3.4、D.3.4、E.3.4
|
3.3.1.10
|
安全装置功能
|
6.1~6.4、7.2~7.5、A.3、A.4、B.3、B.4、C.3、C.4、D.3、D.4、E.3、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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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
|
不允许操作部件的保护
|
不适用
|
3.3.1.12
|
用户可调节装置的设计
|
不适用
|
3.3.1.13
|
进气口连接
|
不适用
|
3.3.2.1
|
燃气泄漏的危险
|
不适用
|
3.3.2.2
|
燃具内燃气积聚的危险
|
不适用
|
3.3.2.3
|
防止房间的燃气积聚
|
不适用
|
3.3.3
|
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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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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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
火焰的稳定性和烟气排放
|
不适用
|
3.3.4.2
|
燃烧产物意外排放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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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
防倒烟功能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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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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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道家用采暖器CO排放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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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 本标准支持GB 16914-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续)
GB 16914-201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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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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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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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能源的合理利用
|
不适用
|
3.3.6.1
|
安装位置及附近表面温升
|
不适用
|
3.3.6.2
|
操作部件表面温升
|
不适用
|
3.3.6.3
|
燃具其他部位表面温升
|
不适用
|
3.3.7
|
食品和生活用水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