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部署,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我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我市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地方立法的首选项目进行立法,现已经肇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26070
传真:2231335 电子邮箱:zqsrdfgw@126.com
联系人:刘建红、刘舒曼 联系电话:2322206
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