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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14日 22:35      浏览: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11月25日前寄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邮编:526070),电子邮箱:zqrdlaw@126.com,传真:0758-2231335。

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肇庆古城墙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肇庆古城墙是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及相关附属建筑、城墙遗址、遗迹等。

    按规划修复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纳入本条例保护范围。

    第四条  【保护原则】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将肇庆古城墙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织实施抢救性修缮和系统性修复措施,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并将肇庆古城墙保护、修缮修复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肇庆古城墙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端州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肇庆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门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

负责协调、指导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负责肇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

    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方案、制定肇庆古城墙保护措施,承担肇庆古城墙巡查、养护和安全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肇庆古城墙修缮工作,搜集、整理、保护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肇庆古城墙的历史和保护档案。

    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肇庆古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古城墙保护意识。

    第九条  【公众参与】鼓励单位、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肇庆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依法制止、举报损坏肇庆古城墙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并依照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布实施,作为肇庆古城墙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环境整治】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肇庆古城墙周边环境整治,保持周边环境与肇庆古城墙本体风貌协调。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肇庆古城墙的保护和利用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起草修缮修复方案、整体利用方案,以及其他决定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肇庆古城墙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外,为保护肇庆古城墙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保护范围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六米,建设控制地带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五十米。

    第十五条  【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和说明。

    保护说明应当载明肇庆古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修复情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修缮修复原则】肇庆古城墙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最低限度干预,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

    肇庆古城墙少量缺失部分的修复,应当经过科学考证,取得历史原状的充分依据,修复部分应当与肇庆古城墙风格一致,并可识别。

     第十七条  【修缮修复审批】肇庆古城墙修缮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十八条  【交易禁止】肇庆古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刻、擂石及其他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不得擅自拓印。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古城墙墙体及附属建筑物上涂画、张贴、书写广告或者标语等;

    (二)倾倒垃圾、堆载物品、排放污水、携带或养放动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城墙保护标志或者遗址永久性标志;

    (四)在肇庆古城墙墙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

    (五)架设、安装与古城墙保护或者合理利用无关的设施、装置;

    (六)在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取砖、取土、打桩、凿孔、刻划、种植;

    (七)从事振动、高温、放射、潮湿等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八)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已有建筑处理】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与肇庆古城墙及其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破坏肇庆古城墙历史风貌的,应当依法组织征收补偿后拆除。

    (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保护范围监管】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的,必须报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接受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的监督,保证肇庆古城墙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控制地带监管】肇庆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肇庆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有关部门批准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与肇庆古城墙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  【城墙利用】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肇庆古城墙整体利用方案,明确与肇庆古城墙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利用肇庆古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提升肇庆古城墙及周边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展示、旅游观光、市民休闲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游览区设立】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和整体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游客分流预案。

    第二十五条  【相关设施利用】肇庆古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利用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并遵守肇庆古城墙保护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加固修缮,不得翻建、扩建,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利用管理】利用古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制订包含古城墙保护措施的活动方案,与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签订文物使用协议,服从市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举办活动后,举办方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亮化监管】对肇庆古城墙进行亮化展示的,应当严格控制照明亮度、范围,并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灯具,安装的照明设施要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肇庆古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测】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

    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应当开展肇庆古城墙日常监测,并建立日志,对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管理档案。发现墙体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肇庆古城墙安全受到突发性威胁时,应当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散存文物回收】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应当对散落在民间的肇庆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散存的肇庆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回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文物。

    拆除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肇庆古城墙墙砖不被损坏,并及时通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回收,用于肇庆古城墙的维修。

    第三十条  【绿化管理】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应当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的绿化管理,种植绿化不得危害或者破坏肇庆古城墙,现有树木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的应当迁移,遮挡肇庆古城墙的应当修剪或者迁移。

    第三十一条  【保护经费】肇庆古城墙的修缮和保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和另外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肇庆古城墙修缮和保护经费,专项用于肇庆古城墙的修缮和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肇庆古城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临时利用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使用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肇庆古城墙损坏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职人员责任】肇庆古城墙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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